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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15-11-02 23:00来源:监察室阅读次数:1763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近日,我院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分总则、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责任追究、工作保障和附则6个部分,共33条,明确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与责任要求。

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实施办法》专门制定了责任清单作为附件,明确了院党政领导班子统筹谋划部署、选好用好干部、强化权力制约、维护群众利益、抓好作风建设、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和当好廉洁表率等方面共33项责任;明确了党政第一负责人牵头抓总、组织推动、廉政教育、领导支持和表率担当等方面共16项责任;明确了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动履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接受监督和表率担当等方面共8项责任,明确了分管纪检监察的院领导督促指导、监督管理、部署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共9项责任,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警示教育、维护纪律、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等方面共23项责任。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全院落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了有力抓手和坚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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