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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首问责任制

2015-09-24 07:50来源:院办公室阅读次数:1420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的行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来人员来我院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本院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我院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并能够当场解决的事情,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告知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给予解决;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负责指引来访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院业务管理部或院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来访客户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院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院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有关部门办理。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七、对于来投诉、举报的客户,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客户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八、对客户的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主动向客户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询落实。
九、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你自己去问”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
十、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情况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及纪律处分:
1、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对来访人员或办事人员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2、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客户产生不良后果的;或对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致使贻误办事时机后果严重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十一、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依据:
1、对“责任要求”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果。
2、客户的投诉信函(举报电话)、意见箱、客户满意度调查等。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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