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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2015-09-24 07:50来源:院办公室阅读次数:1774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贯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工作方针,强化全院中层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预防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法行为的滋生,做到警钟长鸣,起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制订本制度。
一、谈话制度适用情况
(一)廉政谈话
1、新选拔聘任的中层干部;
2、中层干部职务、岗位调整前;
3、中层干部出境、出国前。
(二)诫勉谈话
1、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其他方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要进一步批评指正,促其重视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引以为戒的;
4、所在部门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评价中因工作重视不够,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并造成后果的;
5、年度考评中员工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的;
6、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制度的情况。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廉政谈话。主要从廉洁自律,增强防范意识方面进行,对中层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明确中层干部干部所负的廉政建设的责任;并听取本人对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诫勉谈话。这是针对员工反映意见较多,有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的中层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向中层干部本人说明谈话的目的,指出员工反映的问题,但不能透露所反映问题的来源和反映人的情况;
2、听取中层干部本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认识。
3、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
4、责成该中层干部限期进行改正和自查自纠
5、中层干部本人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提出的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谈话方式
1、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一般应采用单独进行的方式。被谈话人要按监察室通知按时接受谈话,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谈话。在对中层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可将新上任中层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
2、由院党委书记组织实施谈话或指定党委成员出面进行谈话,院监察室工作人员负责谈话记录,并将谈话内容作为廉政档案归专档,由监察室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不装入干部个人档案。
四、谈话的时间
1.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中层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
2.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应安排在对中层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
3.干部诫勉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
五、谈话注意事项
1、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至少两人,对谈话情况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充分重视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3、诫勉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或转办材料等相关情况保密,不得泄漏;
4、收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要实事求是的回答和陈述问题;
5、被诫勉谈话人不得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6、谈话后如属必要,应由被谈话人写出说明情况的材料。
六、谈话的后续工作
1、对任前廉政谈话的中层干部,应采取定期回访制度,了解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并征求该同志所在部门其他员工的意见与评价。
2、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3、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4、在诫勉谈话中,得知被反映的问题不实时,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5、对被谈话人反映和涉及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
6.谈话记录列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7、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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