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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2015-09-24 07:41来源:院办公室阅读次数:1535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靠社会各界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纠风工作方式,构建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参照《福建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范围

行风监督员在熟悉我院质检工作的企业生产或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人员中聘任,原则上从各检验部门服务的客户中产生。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热心公道。本人自愿,热心行风建设工作,甘于奉献,为人公道正派。
(二)熟悉质检。从事或熟悉企业生产或管理工作,对我院质检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三)善于监督。能体察社情民意,善于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五)胜任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参加本院召开的相关会议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监督员的选聘、任期及解聘
(一)检验部门根据监察室要求提出若干聘任候选人,监察室和检验部门对聘任候选人进行会商,提出拟聘任人选意见经院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院正式发文聘请,颁发监督员证。聘请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到期自动解聘。聘任期满,若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三)聘期内工作不能适应、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或有违规违法等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监督员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四)行风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监察室,经本院同意后,书面通知监督员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和监督证。


第五条 监督对象及内容
(一)监督对象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检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为规范抽样、规范检验、规范收费、报告出具、信息公开、服务态度、廉洁从业等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员职责
(一)按照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工作部署,有组织地开展行风监督活动。
(二)向各行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服务对象了解我院工作人员在抽样、检验和其他公务活动中的行风方面的情况。
(三)收集和反映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我院检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我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
(五)综合分析和客观评价各行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对我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至院监察室。
(六)积极协助院监察室调查和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向客户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行为。
(七)参加本院召开的相关会议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八)办理我院委托的其它与行风监督活动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监督员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了解我院行风建设情况。
(二)建议权。监督员对我院在行风建设方面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我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评价权。监督员根据了解的情况,有权对我院行风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监督员必须持证开展监督工作。
(二)不得以监督员的身份以权谋私。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的吃请和馈赠,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安排的娱乐活动。
(四)不干涉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本院统一组织的调研、座谈、检查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安排对被监督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查访。

(三)接受社会各界对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风情况的反映。


第十条 监督员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方式
(一)利用电话、传真或网络(邮件、在线投诉等)反映。
(二)通过上门拜访、企业回访等方式面对面反映。
(三)通过调查表、调查报告等书面形式向院监察室反映。
(四)利用行风监督员座谈会或联系会反映。

(五)其它合适渠道或方式。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被监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肃、认真、虚心地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对于阻扰行风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或对指出问题的行风监督员辱骂报复的,将依照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所在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加强与监督员的联系与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向监督员通报本院行风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每年应组织召开1-2次监督员座谈会或联系会,每年12月向监督员发放并回收问卷调查表。
(二)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或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或落实情况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认真做好监督员首聘、续聘及解聘等工作;建立监督员管理档案,对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登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对统一组织的监督活动中发生的误餐、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闽检〔2011〕9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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