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检买样工作走在《食品安全法》前面”——国家总局标准法规司司长刘兆彬给予高度评价
2009-05-06 22:00来源:办公室阅读次数:2941次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而早在1月份开始,省中检所就根据《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时实行付费买样,认真贯彻减轻福建省企业负担的政策,积极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司刘兆彬司长对福建省质检买样工作走在《食品安全法》前面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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